如何快速治疗白癜风 http://baidianfeng.39.net/a_yqyy/141116/4518274.html杰里米?边沁与H.L.A.哈特的法理学中的‘功利主义传统’
作者简介:菲利普?斯科菲尔德(PhilipSchofield),伦敦大学学院法律与*治思想史教授,《边沁全集》主编,伦敦大学学院边沁研究中心主任
译者简介:张延祥,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年博士毕业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伦敦大学学院边沁研究中心访问学者(.10-.10)
原文来自:PhilipSchofield,JeremyBenthamandH.L.A.Hart’s‘UtilitarianTraditioninJurisprudence’,inJurisprudence1(2):–.
译文发表于《台北大学法学论丛》,第84期,年12月。
感谢张延祥老师授权“法律思想”推送本文
目录
一、哈特对边沁的解读
二、实体性法律实证主义与方法论法律实证主义
三、边沁与方法论法律实证主义
四、边沁与实体性法律实证主义
五、哈特与边沁的语言哲学
六、哈特编辑中的种种缺陷
七、对边沁法律哲学的新观点
摘要:哈特经分析而认定,法理学中存在一个功利主义传统,并将之与杰里米?边沁和约翰?奥斯汀联系在一起。这一传统秉持三个学说,即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对法律概念要进行分析,从理论上来审视,法律是命令。与哈特相反,我认为,不管是就法律理论与道德的分离而言,还是就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而言,对法律,边沁并没有采纳一个「实证主义的」构想方案。哈特尝试为法律体系提供一个道德中立的描述,由于他错误地解读了边沁的语言分析进路,所以他错误地认为,边沁的法理学建构是他这一尝试的先驱。正是这个假定导致了哈特在《论一般法律》的编辑中屡屡犯错。边沁的功利主义法理学应当被认定是普通法理论与自然法理论的一个替代性理论。
关键词:杰里米?边沁H.L.A.哈特功利主义法律实证主义
一、哈特对边沁的解读
在《法律的概念》中,H.L.A.哈特解释说,他的目的是通过考察「三个经常出现的问题」,也就是法律与命令观念(由威胁所支撑的一般性命令)、与道德责任,和与规则的关系,来解决「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他论辩说,人们所「熟悉的」定义「类型」-属加种差(pergenusetdifferentiam)-在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上并不合适。因为要使这一技术成功,便需要有某种,而所要定义的事情须是其属,但是在法律这一情况中,并没有那样一个种[1]。而且这一技术还假定,所要定义的那一事情的诸多实例具有诸多特定的共同特征,如此一来「边界」情况便被忽视了,也就是那些虽具有此一事情的某些共同特征但又并非全部具备的情况。与此相对,他自己的方法则是确定核心性的「一套要素。」这「一套要素」将会「通过提升对国内法律体系独特结构的分析和增进对作为社会现象类型的法律、强制与道德之间异同的理解,来推进法律理论」。鉴于这部论著乃是试图「阐明法律思想的一般框架而非评价法律或法律*策」,所以法律人把这部论著认作是「分析法学之作」。虽然这部论著的大部分内容处理的是「字词的意义」,但是若认为「探究字词的意义仅仅是使字词更清晰一些」,那就「误解」了。故此,《法律的概念》与分析相关,同时也是「描述社会学之作」。哈特继续说,「对于诸社会状况类型或诸关系之间许多并非显而易见的重要区别,通过审查相关表述以及那些表述对社会情境依赖的方式,可以使它们极易变得清晰。而对于那些社会情境,人们往往是不会说出的[2]。
正如妮古拉?莱西(NicolaLacey)所解释的那样,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力求「建立一个一般性的、描述性的法律理论」,并「试图阐明一个将会与所有的法律形式相关的法律的概念,而不管这些法律形式出现在何时何地」[3]。哈特意图使自己的法律分析成为纯粹描述的,也就是价值无涉或道德中立[4],并运用日常语言哲学(